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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六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润益物资私人有限公司与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BILLIONCOMMODITIESPTE.LTD,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民六初字第30号原告BILLIONCOMMODITIESPTE.LTD.(中译名:润益物资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ungJungChi(中译名:钟荣吉)。委托代理人居晓林、陈易,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珍胜。原告BILLIONCOMMODITIESPTE.LTD.诉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2016年4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4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橡胶销售合同,被告以单价2265美元/吨的价格向原告购买100.8吨天然橡胶。然而,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直至货物到港之日仍未能根据双方约定向原告开出信用证。2014年5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合同,原告作为买方以单价1618美元/吨的价格向被告回购上述100.8吨天然橡胶。针对上述两份合同,双方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之前两份橡胶采购合同对抵,双方互不用交货,且被告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合同差价65217.6美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支付了35217.6美元后,至今仍拖欠原告30000美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欠款191127元人民币(以立案日期即2015年9月14日的汇率计算),并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间的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1.150%计算,利息为2197.96元人民币);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针对诉请,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第S20984-00号橡胶销售合同;2、2014年5月8日邮件;3、第B11521-00号橡胶采购合同;4、补充协议(编号:RY-GS-02);5、被告于2014年6月10日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6、被告于2014年6月16日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案系涉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我国法律。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橡胶销售合同(合同编号:S20984-00),约定被告以单价2265美元/吨的价格向原告购买100.8吨天然橡胶。2014年5月26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回购合同(编号:B11521-00),约定由原告作为买方以单价1618美元/吨的价格向被告回购上述100.8吨天然橡胶。针对上述两份合同,双方于2014年5月27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一款第一条约定将之前两份橡胶采购合同S20984-00和B11521-00对抵,双方互不用交货;第一款第二条约定此次对抵产生差价USD65217.60元,被告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款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付清差价即视为上述两个合同执行完毕。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35217.6美元,还剩30000美元没有付。被告至今未完全履行《补充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双方经合意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协议。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第一款第二条约定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30000美元价款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30000美元的货款,折算成人民币为191082元(以原告起诉之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准)。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欠款自2014年7月1日至被告实际付款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BILLIONCOMMODITIESPTE.LTD.(中译名:润益物资私人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91082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日起至款项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美元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66.5元,由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BILLIONCOMMODITIESPTE.LTD.(中译名:润益物资私人有限公司)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审 判 长  沈 男代理审判员  罗娟艳人民陪审员  叶昆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燕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