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5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天长市,务工,住天长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13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允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秦栏镇秦香路顺心网吧附近一门面房,购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狮王争霸小鱼机1台(能同时供10人使用)、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指控的证据有: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吴某甲、孙某、陈某、杨某等人的证言;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五、检查笔录等。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室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2月4日期间,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天长市秦栏镇秦香路顺心网吧附近一门面房,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狮王争霸小鱼机1台(能同时供10人使用)、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供他人进行赌博。2015年2月4日下午,天长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依法对该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4名,并查获上述游戏机和赌资5875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帮朋友王某甲租赁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上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门面房,并介绍王某乙给王某甲看店。2014年12月底,王某甲在上述出租房内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他人赌博。二、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底,其在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出租屋内帮人看管赌博游戏机。2015年2月4日下午,因身体不舒服,其让丈夫张某代其看管赌博游戏机。出租屋内共摆放“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吴某乙介绍其到出租屋上班,其不知道老板是谁。在经营期间,吴某乙帮赌博游戏机的老板转交给其7000元用于赌博游戏机的经营,被查获时还剩5875元。三、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下午,其代替妻子王某乙在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出租屋内帮人看管赌博游戏机。出租屋内共摆放“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其妻子王某乙从2014年12月底开始帮忙照看赌博游戏机,负责收钱,上分、退分。被查获当天,出租屋柜台里有5875元现金用于经营。四、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12时许,其到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出租屋内玩赌博游戏机。室内共摆放“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五、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12时许,其到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出租屋内玩赌博游戏机。六、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12时许,其到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出租屋内玩赌博游戏机,室内共摆放“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七、证人尚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4日12时许,其到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游戏室内玩赌博游戏机。室内共摆放“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八、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2015年2月4日,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民警在秦栏镇秦香南路顺心网吧南侧门头挂着双沟青花瓷招牌的门面房内查获涉嫌经营赌博游戏机的收银员1名、参赌人员4名、具有上分退分功能的“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西游争霸”游戏机8台及柜台内赌资5875元,并将上述赌博机及赌资依法扣押。九、前科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十、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4日,群众匿名通过110报警称:天长市秦栏镇沿河路顺心网吧旁边有人开设赌博游戏机室供人赌博。接警后,天长市公安局民警到达上述场所进行检查。十一、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2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秦栏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十二、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2月底到2015年2月4日,其在秦栏镇秦香路顺心网吧附近一门面房内摆放“西游争霸”赌博游戏机8台、“狮王争霸”小鱼机(10个独立操作单元)1台,上述赌博机均具有上分、退分功能。其请朋友吴某甲帮忙租赁摆放赌博游戏机的门面,并还请吴某乙帮忙雇佣王某乙平时看管赌博游戏室,月工资2000元。其共投入7000元用于经营赌博游戏机,被查获时,还剩587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经营的游戏机室提供赌博机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赌博游戏机及赌资五千八百七十五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腾旸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梦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