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城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学英与被告河南省路易贝贝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英,河南省鲁易贝贝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创新林业科技研究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城民初字第787号原告:胡学英,女,汉族,生于1955年10月9日。被告:河南省鲁易贝贝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马帮峰。被告:南阳市创新林业科技研究所.法定代表人:王冬训(王东勋),成年。原告胡学英与被告河南省鲁易贝贝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创新林业科技研究所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被告南阳市创新林业科技研究所未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无办公地点。原告胡学英提供的起诉书中被告河南省鲁易贝贝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峡县稻香路与白羽路口处的办公地点无人,并停止营业,该公司所在地南阳市白河大道滨河村134号属于民房,并无该公司。原告又无法补充提供被告其他准确信息。故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学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85元,保全费2570元,退回原告胡学英。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审 判 长  曹正伟审 判 员  李文侠人民陪审员  申 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