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2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与董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董德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292号之一原告: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孟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军均,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董德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德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四川华西劳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洪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