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和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4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某和与被执行人周某某(2015)横民初字第0195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5万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20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利息900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本金6万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付利息3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周某某负担。2016年2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横山县定惠渠管理处有工资。于2016年3月29日扣留被执行人周某某在横山县定惠渠管理处的工资,每月扣2000元,至扣足案款止。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1953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