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字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xxx民与Y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民初字3271号原告XXX,女,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委托代理人X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舞阳县九街乡,身份证号码:XXXXX********。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7300元;2、被告按利率5%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20038元。被告的答辩要点:欠款属实,在双方作为男女朋友交往期间,被告并未提出向原告借款,是原告将钱汇至被告账户,后来双方关系恶化,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愿意向原告偿还款项,但目前被告资金周转困难,希望能分期履行。本案相关情况一、借款时间:2012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二、约定借款数额:人民币15万元三、约定的借款期间:未约定。四、利息约定:无。五、有无担保:无。六、违约责任约定:无。七、借款交付情形:原告提供其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明细表显示,原告分别于2012年9月25日、2015年9月28日,分两次向被告账户汇款人民币15万元。八、还款情形: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在出具借据后偿还了部分款项,目前尚欠人民币117300元。九、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形:1、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年利率5%,被告对此不予认可;2、被告要求分期还款,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裁决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借贷关系有借据及转账凭证证实,双方对此均无争议,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借据未约定还款日期,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偿还,被告要求分期还款缺乏依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173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在借款中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关系确认之日至起诉之前的利息,缺乏证据证实,本院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XXX借款人民币1173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23.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2.27元,被告负担1301.11元。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坤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