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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建忠与罗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忠,罗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1942号原告:王建忠。被告:罗云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忠诉被告罗云林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建忠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0元,由原告王建忠负担。审判员  孙欢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