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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玉良、赵付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玉良,赵付金,吴文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808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峻,男,山东众成仁和(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玉良,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赵付金,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吴文华,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玉良、赵付金、吴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7,减半收取1739元,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圣慧审判员  陈 洁审判员  金连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