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王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222号原告:段某某,男,汉族,1960年3月10日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汉族,1979年9月14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段某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王某自2014年12月23日起从段某某处租赁钢管等物品。2015年1月17日,双方补充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王某从段某某处租赁钢管6812.6米,扣件3312只,顶丝313个,接管头475个。双方结算至2015年6月30日,王某下欠段某某31990元,现在王某既不支付租赁费用,也不返还租赁物。为此,依法起诉,要求判令王某支付租赁费31990元,赔偿钢管扣件等损失153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某缺席,未曾答辩。经审理查明:王某自2014年12月23日起从段某某处租赁钢管等物品。2015年1月17日,双方补充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钢管每米每日租金0.015元,扣件每只每日租金0.01元,租赁费用以发货单为依据计算。后王某陆续从段某某处共租赁钢管6812.6米,扣件3312只,顶丝313个,接管头475个。至2015年6月30日,王某共欠段某某租金31990元。2016年1月8日,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支付租赁费31990元,赔偿钢管扣件等损失153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段某某提供的身份证、租赁合同、租赁清单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段某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约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王某应按合同之规定,向段某某交付租金并妥善的保管租赁物。王某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段某某要求王某支付租金3199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段某某要求王某赔偿钢管扣件等损失1537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向原告段某某支付租金31990元(租金自2015年7月1日之后另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王某返还给段某某租赁的钢管6812.6米,扣件3312只,顶丝313个,接管头475个。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4元,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继春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赵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