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8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赵伟、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赵伟,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289号原告王建国。被告赵伟。被告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万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国诉被告赵伟、深圳市喜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翩翩(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