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3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支行,李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3执7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支行。被执行人:李永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湟源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永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永安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经查被执行人李永安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一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生仓审判员 :卢峰义审判员 :扈宏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哈进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