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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詹文华、杨玉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卫理、黄丛义,均系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詹文华,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莲,女,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詹添凯,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再审申请人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湛中法民一终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安康公司申请再审称:(一)2009年5月6日,安康公司与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同时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360日内,将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出卖人提交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关于《房地产权证》办理:1)买受人是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的申办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及协助;因此,该房地产权属证的申办不受本合同第十五条约束,其办理期间以买受人向出卖人提出协助申请及在抵押权人确认并提供办理资料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应当按照《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向安康公司提出书面办证申请。(二)安康公司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不是由于安康公司自身的原因导致,故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在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备案时,消防部门提出要增设电器火灾监控系统,这涉及到消防设计的变更、消防器材的采购、安装、调试等各方面的工作,必定需要一定工期,进而必然导致延迟通过消防验收备案。(三)包括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在内的全体业主是增设电器火灾监控系统的真正受益者,原审判决安康公司为此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显失公平。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本案中,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起诉安康公司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并未起诉安康公司支付逾期办证��约金,一审、二审法院也并未判决安康公司向詹文华、杨玉莲、詹添凯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安康公司申请再审称其无需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纯属滥用司法资源。综上,安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湛江安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秋生代理审判员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贾 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妙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