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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刑更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白润全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345号罪犯白润全,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清水河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润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3月6日入监服刑。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白润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白润全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润全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三次,原判罚金5000元,本次减刑缴纳3200元。上述��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润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润全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三天,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