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丁仁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丁仁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891号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崔一士,该公司经理。被告丁仁元,民族不详,职业不详。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仁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愿独任审理。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敬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