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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吴景仁与马龙云、张亦祥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景仁,马龙云,张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176号申请人吴景仁申请人马龙云申请人张亦祥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吴景仁与申请人马龙云、张亦祥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第180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葛永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景仁与申请人马龙云、张亦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马龙云、张亦祥偿还申请人吴景仁借款本息合计107255.00元。此款于2017年4月15日一次性付清。该款从2016年4月份开始马龙云自愿将其工资卡交由吴景仁自行支取。如逾期给付,双方自行协商利息,继续用马龙云工资卡偿还借款本息至还清时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婉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