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吴景仁与马龙云、张亦祥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景仁,马龙云,张亦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特176号申请人吴景仁申请人马龙云申请人张亦祥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吴景仁与申请人马龙云、张亦祥关于确认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2016〕甘民调第180号调解协议书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葛永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吴景仁与申请人马龙云、张亦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马龙云、张亦祥偿还申请人吴景仁借款本息合计107255.00元。此款于2017年4月15日一次性付清。该款从2016年4月份开始马龙云自愿将其工资卡交由吴景仁自行支取。如逾期给付,双方自行协商利息,继续用马龙云工资卡偿还借款本息至还清时止。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葛永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婉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