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执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海霞与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十组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霞,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十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敖执字第2870号申请执行人:赵海霞,女,住敖汉旗。被执行人: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十组。本院在执行赵海霞与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十组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海霞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敖汉旗新惠镇各各召村十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