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坎墩洲基电器配件厂、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坎墩洲基电器配件厂,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慈溪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周栋,钱旭能,施九如,胡振翅,胡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郑畅翔,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燕、龚雅科,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坎墩洲基电器配件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周栋,该厂投资人。被执行人: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施九如,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胡月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周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周栋。被执行人:钱旭能。被执行人:施九如。被执行人:胡振翅。被执行人:胡月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4向被执行人慈溪市坎墩洲基电器配件厂、慈溪市洲基石化有限公司、慈溪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慈溪市永旭丰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周栋、钱旭能、施九如、胡振翅、胡月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慈溪市坎墩镇洲基电器配件厂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兴安路140号(房产证号为20**号、20**号)房产;二、查封慈溪市九鑫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联发路125号(房产证号为20**号、2038号、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2第1910**号)房地产;三、查封慈溪市枝颖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崇寿镇六塘村、崇胜村(房产证号为20**号、20**号、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1第201033号、201034号、2010**号)房地产;四、查封慈溪市坎墩镇洲基电器配件厂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坎墩镇沈五村[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01)字第190144号、慈国用(2001)字第1901**号]土地使用权;五、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