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阳承文与欧阳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承文,欧阳忠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607号原告阳承文,农民。被告欧阳忠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阳承文与被告欧阳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阳承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承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承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