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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阳承文与欧阳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承文,欧阳忠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2民初607号原告阳承文,农民。被告欧阳忠成,农民。本院于2016年3月7日受理原告阳承文与被告欧阳忠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阳承文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承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承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阳承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邱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