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刑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郑林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林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刑终5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林生,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林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赣11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郑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郑林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郑林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林生撤回上诉。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2刑初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富华审 判 员 陈 荣代理审判员 赵凌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