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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与杨爱萍、鞠银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杨爱萍,鞠银生,林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198号原告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国庆东路。法定代表人叶荣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光峰,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爱萍。被告鞠银生。被告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爱萍、鞠银生、林杰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协商解决并履行完毕,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兴源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