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行审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天成利合时装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天成利合时装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5行审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永华南里甲16号楼204室大兴区桐城行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福长,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涛,男,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天成利合时装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经济技术产业区中服大街2号2幢2层。法定代表人敖海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北京天成利合时装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北京天成利合时装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作出的(京兴)安监管罚(2015)执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准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兴)安监管罚(2015)执字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青 青人民陪审员 张书发人民陪审员 张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月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