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占、王欢犯非法拘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占,王欢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579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占,男。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欢,男。2015年8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占、王欢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占、王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高占在传销头目(身份不详)的指示下,为了组织他人传销。在盐湖区乔家庄一传销窝点,采用威胁恐吓手段,扣押了被害人杨某的现金、手机及身份证,限制杨某人身自由,不让她离开传销窝点,时间长达7天之久。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高占伙同被告人王欢根据传销头目的指使,为了让骗入传销窝点方某某参与传销,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搜查方力军得手机、身份证及银行卡,限制方某某人身自由,不让他离开传销窝点,长达18小时之久。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占、王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占辩称,我不是传销人员,我也是被骗到传销组织的,我没有协助拘禁两名被害人,我只是告诉两个被害人要求他们统计随身携带的物品,我在传销组织什么都不管。被告人王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被告人高占受传销头目(身份不详)的指示下,在盐湖区乔家庄一传销窝点负责管理传销人员。当天,被害人杨某被哄骗至该传销窝点,后传销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手段,扣押了杨某的现金、手机及身份证,限制杨某的人身自由,不让其离开传销窝点时间长达7天之久。2015年8月13日,被告人高占伙同被告人王欢受传销头目的指使,为了让骗入传销窝点的被害人方某某参与传销,采用暴力威胁的手段,搜查方力军的手机、身份证及银行卡,限制方某某的人身自由,不让他离开传销窝点长达18小时之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杨某的陈述,主要内容:我是被我朋友陈真毅叫来运城帮他做生意的,2015年8月7日晚上到运城,一个不认识的女人把我带到出租屋。到出租屋里有十几个人,他们合伙扣留了我的现金1700元和VIVO手机一部及我的身份证,8天不让我出门。我要给家里人打电话时必须开免提,按照他们的要求说话,以免被家里人发现。他们限制我自由,不让我乱说乱动,用他们的“挣钱大道理”给我洗脑,有专门管事的大个子(经你们让我辨认他叫高占)管理我们的言行举止。如我们的新来人员不听话就会遭到他们的威胁、恐吓,高占的身边经常有十来个人是他的打手,每天必须从早上坐小板凳坐到晚上。王贺(女)给我讲过课,跟我住在一个屋子里,她也听高占的话,并且威胁2015年8月13日新来的一个年轻人,用膝盖顶其腰部,并不让其乱说乱动,每天高占的十来个打手轮流给我们讲课,听他们灌输一些“挣钱大道理”。2、被害人方某某的报案材料,主要内容:我4月份在网上认识一个女网友,她自称“李璇”让我来运城和她见面说是处对象,于是我在2015年8月13日到运城。到运城后“李璇”说自己有事让她朋友来接我,下午一点多她朋友把我接到出租屋,把我的手机拿走,我想给家里人打电话,有四个打扑克的人把门堵住也不让我出去,然后从另一个房间里出来4、5个人让我坐到凳子上把我围住,让我把鞋子和身上所有物品掏出来,我不脱,他们就把我压在地上,有一个人把我鼻子、嘴巴捂住,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还让我写银行卡密码,让我清点我的现金并写下来,然后把我包拿走,他们几个人说话的口音像河南人。3、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8月11日我来见一个网友,在火车站一个人把我接到出租屋,屋里大概有十几个人,负责人是谁我不清楚,每天在屋里就是听他们讲课。有新来的人了,他们就给新来的人要银行卡和密码,要是不给就把他按倒,直到把银行卡和现金交出。4、证人刘×的证言,主要内容:我们这个出租屋里有十一个人左右,我们平时就在出租屋里吃饭睡觉,有时外面来人给我们将直销的知识,也没有见过产品。方力军来后,高占就让他换鞋,并让他把身上贵重物品掏出来,他不服从,高占就叫人把他按倒,他一直在反抗,还把王欢的脖子抓伤,高占把他的手机、银行卡、证件都没收了。高占在我们出租屋里管事,我们都听他的。5、被告人高占的供述,主要内容:2015年8月7日我认识的一个女网友让我来运城,她告诉我她在运城开一个服装店让我来帮忙,我到运城后一个不认识的女孩接的我,她说是我女网友的朋友,我就相信了,把我带到出租屋,里面当时有三个人,第二天有一个人找我谈话说我个子高,有魄力,有新来人员就让我管理,伙食问题他负责,随后他就走了。之后就有10多个人来讲课,讲的就是团结友爱怎样挣大钱。一般有新来的人我就让新来的人拖鞋,遵守团伙规矩,并交出他随身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如果不服从,团伙中的十多个人就帮我把他按倒地上,直至他交出银行卡密码等物品。给新人要银行卡密码是我这里的头目交代的,新来的人不能随便出房间,只有那个头目来了他说让谁出我就让谁出,头目没来之前新来的人都不能出房门。我只在这里负责人员管理和制度执行,其他讲课的事情我不管。头目从来不告诉我他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小院里所有人的生活物品都是他安排人送过来的,8月7日晚,杨某也被送过来,我就让他把自己的贵重物品拿出了统计一下,然后就让他在屋里面坐好,其他人就给他讲传销课,她一直待到14日早上。8月13日中午,方力军也被送到这个窝点,我让他脱掉鞋子,交出身上带的东西,他不服从,我就和王欢等人按倒他,强行查他东西,方力军反抗还抓伤王欢的脖子,就这样他老老实实呆在房间直到被公安人员解救。6、被告人王欢的供述,主要内容:我到运城不到10天到过两个传销窝点,我也是传销的受害者。2015年8月13日我从另外一个传销点来到高占所在的传销点,在路上有个主任级别的人告诉我一会有一个男的要被送到这个传销点,然我到那里跟他们一起把这个人管住,也就是我们人多,吓唬新来的人,然后我就和高占一起制服新来的方力军,让方力军脱鞋他不脱,我们把他在按倒过程中他反抗,我就拿手套堵住他的嘴,他就把我脖子抓伤了。高占让他老老实实坐着,也不许打电话。我只知道高占是管理人员的头,还有一个陌生人头目偶尔来说几句话就走了,他只让我们听高占的话,如果有人不听话跑出去就还能抓回来。7、被告人高占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高占,男。8、被告人王欢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欢,男。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占、王欢利用非法传销组织,限制受骗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占、王欢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占的辩解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欢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二、被告人王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郭萍代理审判员鱼晓辉人民陪审员薛丽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方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