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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91民初6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波与李磊、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李磊,李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民初637号之一原告:王波。委托代理人:徐岩,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磊被告:李明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波与被告李磊、李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明磊所有的鲁E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明磊所有的鲁E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原告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原告自行承担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树梅审 判 员  张庆莹人民陪审员  郑向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