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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赵晖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 � �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04号罪犯赵晖,男,汉族,1974年3月28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2月11日作出(2003)田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1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赵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晖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