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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民终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徐记梅与徐俊义、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俊义,徐记梅,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16民终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俊义,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维,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记梅,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张新安,商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张跃,该公司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人徐俊义因与被上诉人徐记梅、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河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徐俊义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徐记梅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徐记梅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徐俊义1000元;二、一审鉴定费1900元由徐记梅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元由徐记梅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徐俊义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沈华秋审判员  曹春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