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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诉刘芳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刘芳芳,王大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57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18号。负责人聂建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宏清,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沙洪洲,男,1986年3月8日出生。被告刘芳芳,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被告王大为,男,1988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与被告刘芳芳、被告王大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868371.14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并已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王府井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芳芳、被告王大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八十六万八千三百七十一元一角四分,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