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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48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小青审 判 员  丛培利人民陪审员  于文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