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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6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汪丽余与杨伟珊、梁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丽余,杨伟珊,梁焕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075号原告:汪丽余,女,1952年2月15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委托代理人:谭顺宁,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锦山,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梁焕容,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在本院审理原告汪丽余诉被告杨伟珊、梁焕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汪丽余以与被告杨伟珊、梁焕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丽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4元,减半收取为757元,由原告汪丽余负担。审判员  朱慧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