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红杰与梁金凤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金凤,张红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金凤,女,1955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培公,河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杰,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金明。张红杰与梁金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审张红杰诉请梁金凤不得阻拦张红杰拉土垫地,诉讼费用由梁金凤承担。郏县人民法院人民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0183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梁金凤不服,向我院提起上诉,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9日将本案移送我院,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5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红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金明,梁金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培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红杰与梁金凤系邻里关系,张红杰居南,梁金凤居北。梁金凤对其大门外出路垫土硬化时双方曾产生过纠纷,后通过协商,梁金凤在张红杰房屋后留出1米出水搭架木地,后梁金凤将出路进行了垫土硬化。但硬化后导致张红杰房屋后面形成一条1米宽的地沟,且出水无法排出。2015年12月11日张红杰让施工队拉土垫沟时,梁金凤以该地是其出路为由进行阻拦,两家由此引起纠纷。2015年12月15日张红杰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原审认为,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梁金凤在硬化出路时将张红杰房屋后面留下1米宽的地沟,直接影响到张红杰房屋的出水,使张红杰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一定威胁。故张红杰请求梁金凤停止阻拦其拉土垫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㈠项之规定判决:张红杰在其房屋后面出处拉土垫沟及硬化梁金凤不得干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梁金凤负担。原审宣判后,梁金凤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张红杰屋后的空地是我在垫路时被上诉人百般刁难不让上诉人垫,被上诉人的真实目的是霸占该空地据为已有,望撤销原判,依法重新认定事实,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张红杰辩称,我家的宅基地与被上诉人的宅基相连,在建房时按照当地习惯房后留有一米出水搭架地,当时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对方在本宅基地内垫土时仍自觉的将该一米地给我留了下来,这就说明这一米地是我滴水搭架,一审事实清楚无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上诉人梁金凤在硬化出路时致使张红杰房屋后形成了地沟,直接影响到张红杰房屋的出水,对张红杰安全使用房屋可能产生影响,双方当事人应对此安全隐患进行积极排除,现上诉人梁金凤上诉称张红杰屋后的空地是被上诉人百般刁难不让上诉人垫,被上诉人的真实目的是霸占该空地据为已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梁金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闪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