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刘雨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42号罪犯刘雨,男,汉族,1995年6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黄山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屯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刘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