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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288号原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俞某乙,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