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2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俞某甲与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甲,蒋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3288号原告:俞某甲。法定代理人:俞某乙,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甲与被告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俞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雅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