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刑更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刘少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刑更373号罪犯刘少龙,又名刘民明,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2009)呼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2009)新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少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10日入监执行。2012年1月18日和2013年7月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7月9日止。2016年3月21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分配,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成绩合格。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六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刘少龙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累计获得记功奖励六次。另查明,该犯狱内年消费369元,缴纳罚金2000元(另,上次缴纳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消费记录、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其数罪并罚,其中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次减刑应予从严;考虑其积极缴纳部分罚金,本次减刑予以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少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文海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