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许德明与弋成友、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德明,弋成友,刘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许德明,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弋成友,男,1964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刘林,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许德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弋成友、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弋成友、刘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弋成友、刘林的银行存款70000元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金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