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4行初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00052号原告被告,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原告不服被告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石     丽     娟审判员 张     笑     晨审判员 郭郁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