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根旺申请执行岳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根旺,岳德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512号申请执行人刘根旺,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岳德清,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刘根旺申请执行岳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确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岳德清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根旺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确民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陈根岁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