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王青春等人与被姜连军、林西县林西镇河沿村民委员会、王青山、路子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春,孙山,孙树军,张国友,黄建,王志勇,张伟东,孙成瑞,张伟民,任兴军,孙树龙,孙庆,孙树民,王喜春,王存庆,王喜民,田喜龙,田喜军,杨贵林,孙海林,王瑞,田喜国,张萍,孟庆福,杜文彬,路怀志,路云海,张国青,姜连春,洪玉和,孟凡杰,孙彦,洪玉海,王志良,孙鹏,宗树学,路云青,路怀勇,王青山,路子成,姜连军,林西县林西镇河沿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6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春,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山,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树军,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友,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勇,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东,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成瑞,男,195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民,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兴军,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树龙,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庆,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树民,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春,男,197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存庆,男,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喜民,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喜龙,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喜军,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林,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林,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瑞,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喜国,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萍,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福,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彬,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怀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云海,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青,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连春,男,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玉和,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杰,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彦,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玉海,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良,男,1972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鹏,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宗树学,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路云青,男,195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怀勇,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三十八位上诉人诉讼代表人王青春、孙山、孙树军。三十八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海鹏,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连军,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委托代理人杨晓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西县林西镇河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法定代表人路明,主任。原审原告王青山,男,194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林西镇。原审原告路子成,男,195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上诉人王青春、孙山、孙树军、张国友、黄建、王志勇、张伟东、孙成瑞、张伟民、任兴军、孙树龙、孙庆、孙树民、王喜春、王存庆、王喜民、田喜龙、田喜军、杨贵林、孙海林、王瑞、田喜国、张萍、孟庆福、杜文彬、路怀志、路云海、张国青、姜连春、洪玉和、孟凡杰、孙彦、洪玉海、王志良、孙鹏、宗树学、路云青、路怀勇因与被上诉人姜连军、林西县林西镇河沿村民委员会、原审原告王青山、路子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字第2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青春等三十八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青春等三十八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青春等三十八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40元,由上诉人王青春等三十八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立颖审判员 其其格审判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