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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382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平军、王义娟、张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平军,王义娟,张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38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平军,男。被执行人:王义娟,女。被执行人:张小龙,男。关于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平军、王义娟、张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6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债务已经清偿,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平军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钟 鸽执行员  贾文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田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