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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朱平喜与陈茂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喜,陈茂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581号原告朱平喜,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陈茂峰,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三明市人,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喜诉被告陈茂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平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6元,由原告朱平喜负担。审判员  黄家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