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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896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欣蓉,孔忠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96号原告李欣蓉,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告孔忠云,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欣蓉与被告孔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甘DT71**号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胡广林以自己所有的甘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原告李欣蓉提供担保的胡广林所有的甘XXX**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孔忠云银行存款3万元予以冻结或同等价值的甘XX**号出租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魏天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