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688号之十八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688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铜陵营造中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多章,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狮民二初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5529账户存款人民币1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跃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