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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7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春燕与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燕,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7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春燕,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纵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春燕与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并查封了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淮土国用土地使用权,但上述土地使用权现另案处理中,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郭春燕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恢复执行条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月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