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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民初605号原告李某某,女,回族,1978年3月15日生。被告马某甲,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生,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原培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2年原、被告在郑州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马某乙。因被告在许昌,原告在新乡,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于2008年底登记离婚。受父母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压力,双方于2009年9月30日办理复婚登记。但双方之间的感情并没有和好。2010年10月,被告因涉嫌诈骗刑事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判刑,现在焦南监狱服刑。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马某乙归原告扶养,被告服刑期满后按月支付扶养费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马某甲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当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深厚,父母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为了孩子着想,我好好表现,争取减刑,尽快出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年××月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马某乙。2009年原、被告协议离婚,并于当年9月30日在新乡市红旗区民政部门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后因被告马某甲犯诈骗罪,被刑事处罚,双方产生矛盾。为此,原告李某某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李某某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2012)红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被告马某甲被刑事处罚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李某某应给被告马某甲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如判决离婚不利于被告马某甲在监狱的改造,故原告李某某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