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苏合臻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苏合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6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巽宅支行被执行人苏合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碧商初字第0009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合臻(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合臻(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合臻(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苏合臻(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8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彩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翁金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