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周平与黄琳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周平,黄琳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民初55号原告:徐周平。被告:黄琳玮。原告徐周平为与被告黄琳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承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一笔借款10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承担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第二笔借款10000元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7月31日,被告两次向原告出具借条。均载明被告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现金10000元,借款期限分别为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4年7月17日、自2014年7月31日至2014年8月30日,借条未记载利息计算的内容;借条还载明如果被告不按时归还,还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被告在借条相应的落款处签字、捺印。现借款已到期,原告以被告未还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琳玮欠原告徐周平借款20000元,并偿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其中10000元自2014年7月18日起、另10000元自2014年8月3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结。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黄琳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郑连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