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万云艳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361号罪犯万云艳,现于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4日作出(2006)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云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渝高法刑执字第4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作出(2011)渝五中刑执字第15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5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4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万云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万云艳在服刑期间获记功2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万云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云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