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蒙阴金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5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贾同伟。被告李某。被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丙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孔大雯人民陪审员 吴梦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