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延仁与辰溪县华恒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延仁,辰溪县华恒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3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延仁,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贵,辰溪县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81303110534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溪县华恒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辰溪县火马冲镇廖家人村。法定代表人文元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伟,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199410419192。上诉人李延仁因与被上诉人辰溪县华恒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二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延仁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延仁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李延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文胜审 判 员 夏英姿代理审判员 曾续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