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921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1122号原告赵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被告王某某自愿偿还了借款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广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