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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2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刚芬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763号罪犯张刚芬,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兴义市,汉族,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02)曲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刚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二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26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2年7月24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6年4月6日对罪犯张刚芬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4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何丹丹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张刚芬的考核结果,以罪犯张刚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刚芬系十年以上暴力性犯罪,因违反监规2013年10月12日记过一次。现刑罚执行已达9年零8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6次,2013年7月24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12月29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刚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刚芬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6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