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民申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元福与被申请人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元福,邓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元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建军。再审申请人马元福与被申请人邓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元福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一)该案因对申请人无法送达为由,采用公告送达的期限违法。经查,该案公告送达见报于2015年4月1日,却于同年6月17日开庭审理。按照法律规定,公告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共计105天,而在期限未满决定开庭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审采取公告送达的事由不合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联系就还款达成的条件。在案件诉讼期间本人一直在本市,并非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条件不具备。原审判决对申请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均认定错误。由于缺席判决,导致申请人已经偿还的债务得不到确认。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审在其他方式无法向马元福送达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日在青海法制报上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材料。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辩称公告送达的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共计105天的理由不成立。申请人主张案件诉讼期间其与被申请人联系过,一直在本市,并未下落不明,公告送达的条件不具备。但根据法律规定,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法院可以公告送达,虽没有下落不明但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法院也可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申请人辩称其没有下落不明不可以公告送达的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判决申请人马元福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均错误的问题。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下发(2015)宁民一初字第80-1号民事裁定书已作补正,不属于申请再审审查范围。综上,马元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元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海明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智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